事项名称: | 公民办理换发因私普通护照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办理条件: | 公民所持普通护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
办理流程: | 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申报材料: |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如需加急还需提供加急事由的证明材料。 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200元+换发加注费用20元(共220元),加急不另收费。 |
办理时限: | 1.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加急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2.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普通护照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南平:8862165,顺昌:7822109,浦城:2875049,光泽:7928169,松溪:2333521,政和:3338281,邵武:6323002,武夷山:5314880,建瓯:3836087,建阳:5837111。 |
办理地址: | 南平各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