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行 护照常识必知
由来
在中国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护照的西方称呼“Passport”并不是来于“seaport”(海港),而是来于中世纪用于通过城墙大门(“porte”)的文书。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文件可以由当地的统治力量颁发给旅行者,一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许通过城镇的名单。这种制度延续到法国,例如,直到1860年。在这段时间,护照并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须,这关系到自由贸易,但是需要护照从海港到内陆城填。早期的护照经常如此,但不是一直,包括持有者身体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纪前十年,才被添加上去的。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国前,中国共产党政权就于解放区发放过护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发放的护照,为16开普通黄色厚纸,正面为照文,背后为“护照使用条例”条文。其护照签署人为边区保安处处长,担保人则为边区政府交际处处长。该护照图章上为中华民国青天白日国徽,下则为“五角星”。另外,图章上的核发单位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与八路军总留守处。除此,落款处尚有等同“签证”注记。
目前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所发放,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明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并同时订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并由该办事处首度发放包含顾维钧、冯玉祥(总理)等官员的多本正式护照,同时且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
中华民国护照与中华民国《国籍法》厘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中华民国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该国籍法多数条文今仍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适用)
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布《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
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有需出具两间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即可放宽至十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中华民国的各国护照发放权力,首度真正将出、入国的护照相关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早年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华民国华侨持的中华民国护照虽只有12万6千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华民国护照者,达千万人。
1940年,国民政府虽面对中日战争干扰,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发公布《出国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华民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或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此项达17条的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
在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和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几年则有MRP(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可机读护照)统一规定持照人资料页在封面内侧页,并有可利用扫描方式让电脑可判读的资料,以节省在海关证照查验时的时间。
护照种类
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 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负责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官员、全国政协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的封皮,是红色。有32页及96页两种版本,后者供外交信使使用
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公务护照为绿色封皮,另有黑色封皮公务护照,其作用相当于过去的普通护照,和绿色封皮公务护照有所区别。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公务护照即因公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签发。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颁布以前,分为因公普通护照与因私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是指发给一般公民(即平民百姓)使用的护照。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公普通护照并非由公安部签发,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请和签发。封皮为深棕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封皮为暗红色。中国开始颁布施行《护照法》后,因公普通护照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划归公务护照的范围内,并由原来的浅紫色封面变为深棕色;而因私普通护照则更名为普通护照。
个人资料页
以97-2版普通护照为例,在护照的资料页中,左侧为护照持有者的照片,照片下有一小条形码,资料页下方为含有可机读识别码的护照机读区。护照主要资料有一层防伪膜,防伪膜中有天安门和五星图案,照片上还有CHINA字样和牡丹的激光防伪图案,机读区上有“中国?CHINA”的激光防伪文字。除此以外,普通护照还包含以下资料内容:
类型/Type:P(英文passport之意) 国家码/Country Code:CHN(中国的ISO 3166-1代码) 护照号/Passport No.:“G”字开头,后接8位阿拉伯数字(护照换发后将得到一个新的护照号,并在第二页加注取代前号码。与身份证换发后仍然一号不同。) 姓/Surname 名/Given names(姓名均左注中文,右注汉语拼音作英文姓名) 性别/Sex:男性标注为男/M,女性标注为 女/F出生地点/Place of birth:以省为单位,附注汉语拼音,如广东省出生则为“广东/GUANGDONG”;如在港澳地区出生,则为“香港/HONG KONG”或“澳门/MACAO”;如为海外出生则为出生地州/省/市/都道府县中文译名,附注英文,如澳洲墨尔本出生则为“墨尔本/MELBOURNE”。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以“DD MMM YYYY”之形式记载(MMM表示英语月份前3字的缩写) 签发地点/Place of issue:显示格式同出生地点。惟海外发行场合记载领事机构所在州/省/市/都道府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签发的护照记载“华盛顿”。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记载格式同出生日期 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记载格式同出生日期 签发机关/Authority: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英文“Exit & Entry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护照声明
护照通常都包含签发国的声明,向其它所有国家表明持有人为该国公民身份,并且请求允许其过境,同时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待遇。中国护照里的声明先用中文写出,接着用英文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内的声明如下:
普通护照内首页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英文翻译“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allow the bearer of this passport to pass freely and afford assistance in case of need.”
82版护照在中英文字之间亦有法文翻译:“Le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prie les autorites civiles et militaires des pays étrangers de laisser passer librement le titulaire de ce passeport et de lui preter aide et assistance en cas de besoin.” 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要比普通护照多一句话:“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英文为“This passport is valid for travel to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备注页和签证页
从第二页到第六页为备注页,第七页到第四十八页为签证页。每一页纸均有长城水印及“中国CHINA”的安全线。每一页下的花纹有微型文字护照及其组成空心的页码,第二十四页之前每偶数页、第二十五页后每奇数页下面印有红色的护照号码。
其中在第三页右三分之一处印有与资料页不一样的可机读识别码,并在右上角印有蓝色的小张护照照片,用防伪膜保护。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在护照的封三页,和人民币一样亦是使用雕版印刷,内容全文为:
一、本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使用,不得涂改、转让、故意损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
二、本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和加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公安部委托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
三、本护照遗失或被盗,在国内应立即向当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在国外应立即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报告。
四、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应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此页最底为持照人签名处。
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将全国划分成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和“按条件申领护照”两种地区。一般民众依据户口所在地不同向当地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护照。截至2006年底一共有231个城市已经成为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目前省会城市中仅有拉萨还属于“按条件申领护照”地区。
按需申领护照地区
按需申领护照即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只需凭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护照。广东的中山、顺德、珠海等9个城市,以及辽宁抚顺、山东淄博和海南琼海成为第一批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在特大城市中,上海于2002年9月1日率先实现按需申领护照。以上海市民为例,首先可以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护照申请表或者在上海市政府网站直接下载表格打印,填写此表后携带近期本人二寸彩照、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原本和复印件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递交申请,10个工作日后就可以领取。初次申领护照费用200元,补发护照400元/本;加注、延期20元/项次,《护照法》颁布实施后已取消对护照延期,护照到期必须重新申办。
按条件申领护照地区
按条件申领护照地区的申请过程基本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类似,差别的地方在于递交申请表之前需要在户口所属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或者申请者所工作的公司拥有政治审查权也可在该公司审查,政治审查通过后方可递交申请表。其中某些地区的派出所还要求申请人在请求政治审查前办理无犯罪证明。因此申请者需要在进行政治审查时提交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原本和复印件及办理护照的申请表格,有时还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公司出具的证明。所以在整个护照申请过程中增加了办理政治审查的时间,同时在递交护照申请表给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护照的审判时间也较按需申领护照地区长。
申领所需照片标准
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着深色带领上衣,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女性不能披肩发,不得佩戴首饰照相,相片只限一人。相片背景为白色(白发及秃发者相片背景须为浅蓝色),三张完整二寸近照,其他颜色不予受理。广东省统一为淡蓝色底背景。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脸太白,阴阳脸,脖子太长,照片两边宽度太窄,眼镜反光。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及数码相片翻拍成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连同边宽50毫米×35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 头部长度:28~33毫米 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
因公普通护照颁发范围
1.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2.除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外的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人员。
3.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单位派往国外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
4.民间组织的出国人员。
5.新闻机构出国人员。
6.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的人员。
7.出国参加比赛或训练人员。
8.国内远洋公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驻国外民间机构的人员。
11.到国外进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这一级别的人员(其余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
12.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并持有《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KW121表)的出国进修人员。
1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
护照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即为无效护照,丧失法律证明效力。中国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从2007年开始一般都是10年了。
护照换发补发延期
中国目前使用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为10年,可以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申请办理延期2次,每次5年。
北京从2000年7月18日起开始签发新版护照。为此,在2000年7月18日前领取的旧版护照不再延期、加页,当其有效期届满时一律换发新版护照。换发护照工本费200元,加注20元。
加注护照
申请人申请获得护照后,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加注时,必须提交填写完整的《护照换发补发延期变更申请表》一份和一张符合要求的照片。加注收费20元。具体要求是:
1. 中文姓名加注,须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
2. 外文姓名加注,须提交注有该姓名的相应材料复印件;
3. 出生日期加注,须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或者出生证明;
4. 减少携行人加注,须提交持照人出具的减少携行人的说明。
补发护照
需要先挂失,然后到县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办。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效期限
护照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各个国家所规定的有效期限不同。中国的外交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分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两类。多次有效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是发给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多次出入中国国境的人员;一次有效护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是发给在一定时期内一次出入中国国境的人员。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和一次有效公务护照满两年后,如有需要,可在国(境)外按规定手续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根据需要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的标志是护照的扉页在护照号码前有“Y"字样;在第4页上方有“……持照人在护照有效内可出入中国国境一次”字样。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未满16周岁人员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为10年;《护照法》取消了延期规定,护照到期后直接换证。
护照办理程序
私人申请只有因私普通护照,没有什么旅游护照和工作护照,那是用签证来区分的
申领因私普通护照的程序有哪些?
中国公民申领因私普通护照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 (一般程序是):
(1)领取出境申请表:
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和证件:
①户口簿;
②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
③工作证(退休证);
④与出境事由有关的相应材料(邀请信,担保书等);
⑤介绍信。
(2)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填写前,首先要仔细阅读表格内的每项内容以及填表须知,如有不明白处要向入 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或通过有关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填写; ②申请表格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能潦草或涂改;
③此表一式四份,必须全部填写,且每项内容必须一致;
④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请编号(四张表编号是一致的),申请人必须牢记,以便日后 查询;
⑤标题后的括号内应填写本人申请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⑥“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填写,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内的记载相一致;
⑦申请表内各栏填写的要求。
“姓名”一栏,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记载相一致,必须用标准 汉字的正楷书写,不得任意更改姓名,也不得填写别名。“外文译名”一栏,必须按照本人汉语姓名的普通话读音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书写时分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氏在前,名字在后,不得将姓氏和名字两部分连在一起写;复姓连写,但也必须和名字分为两部分书写;少数民族语姓名,须按照民族语的读音,用汉语拼音字母名翻译转写;如有的申请人姓名有其他拼写形式,可以申请加注在备注页中。
“身份证号码”一栏,应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本人正式身份证内的号码填写,不得填写临时身份证内的号码。没有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以不填写此栏或填写“无”。
“出生日期”一栏,须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包括年月日)填写一致。
“出生地”一栏,须与本人户口簿上的记载一致,出生于中国的,填写出生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香港,澳门,台湾;出生于国外的,填写出生国的中文名称。
“籍贯”一栏,必须与户口簿的记载一致。
“民族”一栏,必须与户口簿上记载一致。
“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已婚”,“未婚”,“离婚”和“丧偶”四种情况之一。
“文化程度”一栏,按照本人最高学历填写。
“政治面目”一栏,须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群众”,“团员”,“中共党员”或“某民主党派”等。
“工作单位”一栏,须填写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全称。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填写“ 退休”,“退职”,“退学”,“待业”等。
“职务”一栏,须填写本人现在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或本人所从事的职业。
“职称”一栏,应按照有关部门实际评定的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填写。没有经过评定职称的,可不填写。
“地址”及“电话”二栏,无论是工作单位的地址电话,还是家庭住址的地址电话,都必须填写详细地址,包括区,县,乡镇,街巷名称,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等。“本人简历”一栏,须填写从上小学开始的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月、单位名称和本人职务等,要连续填写到填表日期止,中间不得有时间间隔或中断。
“出境事由”一栏,根据本人要求出境的实际理由和邀请信的邀请内容填写“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留学”,“研修”等。
“单程或双程”一栏,除出国出境“定居”者应填写“单程”外,其他出国事由者,均应填写“双程”。
“偕行不满16岁的儿童”一栏,如大人和儿童共同申领一本护照的,须填写此栏。分别申领护照者,则无需填写。
“在境外期间的经济担保和经济担保人情况”一栏,须填写担保人的姓名,年龄,国籍或籍贯,与本人关系等。“自费留学就读学校”一栏,填写前往国家留学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全名)。
“留学生类别”一栏,应根据本人出国学习的性质填写,出国读语言的填“就读”,读专科学校的填“专科”,读大学或接受大学以上教育的填“留学”。
“所读专业”,“所读学位”,“学年”,“开学日期”几栏,申请人应根据国外(境外) 校方所发的“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填写。
“国内外主要亲友”一栏,国内亲属主要指直系亲属和近亲属,国外的亲友主要是联系密切的,且须填写其在国外的住址(中英文均可)。
“备注”一栏,须填写本人申领护照的理由或凭据,如出国工作的填“工作聘书”或“ 合同书”;出国留学就读的填“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出国探亲定居的填“邀请信”等。
(3)递交《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按填表要求填写完《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后,须经所在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盖章,如系待业人员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盖章;如系农村户口,须经所在农 村乡镇党委一级部门盖章;
②开具《因私申请出国介绍信》一封(由在申请表格上盖章的单位在盖章的同时开具),介绍信台头应当写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容写同意申
③拍好护照照片(一般为小二寸、近三个月内的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并按要求贴在《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上。此外至少另外准备2~3张同样的照片并在照片背面写上 本人姓名;
④准备好有关出国出境的证件材料,如邀请信,担保书,入学通知书等的复印件 ;
⑤准备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户籍证明,或“学生证”、“待业证”、“离退休证”、“辞、退职证明”、“职称证”等。
⑥到公关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已填写完毕的《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及 国外( 境外)邀请信,担保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工作证及学生证或待业证,离退休证,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如因特殊原因申领加急护照,必须在递交材料的同时特别说明。
⑦等候护照:
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本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和相应材料并审核后即可做出是否批准同意申请人的申领护照决定,并一般在30天内(地处交通不便偏僻的在60天内,加急的一般在一周左右)即可通知申请人。交表时务必记住本人的申请编号以便查询。
⑧领取护照:
当公安机关受理本人的申领护照材料后,须经过审核和制作护照的过程,申请人可在规定 的时间之内耐心等待并可按递交材料时约定的时间或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前往领取护照 和出境登记卡。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公安部门,关于领取护照的通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签名。如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根据此规定办理。
办理须知
1.要提前办理护照,给颁发护照的机关以足够的时间,不可等出国日期临近时才匆匆前去申办,以免误事。
2.经办人和持照人在领取护照时,应认真核对护照上的姓名、性别、出生 地等,并检查一下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发照机关印章、签署是否齐全。持照人应用钢笔在护照持照人签名栏签名。如护照上的姓名有误,则暂不签名,向发照机关报告。
3.护照是出国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管,护照上所有项目,均不得污损、涂改。
4.要防止护照遗失、被窃。护照在国外遗失、被窃,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在国内遗失、被窃,应立即报告有关申报护照单位或公安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如需补发,仍按正常办理护照手续办理。因私 普通护照在国外失窃,如需申请补发新照,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失窃经过的书面报告和足以证明其确实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关证件。
5.持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回国后,护照即失效。持多次有效护照的人员回国后,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统一保管。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也应将护照交回原发照机关。
6.再次出国人员借用老护照须凭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批件和派遣部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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