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闻和广播媒体工作者的美国签证申请材料
I类签证 (媒体代表签证) :I签证签发给以进行现场实事报道为目的赴美的杂志、报纸、电视和广播电台雇员。此类签证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作批准书。
B类签证:以出席会议、购买/销售媒体设备或播映权的媒体代表一般被认作普通商务访问者,可持B类访问签证访美。
H、P、 O、L、Q 类签证:为参加艺术性质节目制作 (需要演员) 而赴美的媒体代表在申请签证前应得到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的批准书。根据不同情况,参加此类活动通常颁发H或P类批准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颁发O、L和Q类批准书。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最好从律师事务所雇佣一名有媒体方面经验、可为目前制作的项目提供特别建议的专业律师。
所有媒体工作者签证申请人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出示下列材料和其它任何与签证申请有关的支持材料:
有效护照:如果您的护照将在距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 请在前来面谈之前先申请一本新护照。
一张照片:于6个月内拍摄的5 X5厘米正方形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照。请将照片用胶水粘贴在DS-160电子签证申请表上。
签证申请费收据原件: 非移民签证申请人现在将DS-156电子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并打印出来后,必须将其申请费收据粘贴于表格的最后一页上。请注意粘贴收据时不要将条形码区域遮挡住,另外请勿用订书钉或胶水(胶棒)粘贴收据。
填写完毕的签证申请表格: 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雇主证明信:由您的雇主出具一份证明, 写明您的职位名称、该职位为长期还是临时职位,还需写明您的访美理由及停留时间。
新闻工作者身份证明:由中国政府为您颁发的新闻工作者资格证件。
雇佣合同:自由新闻工作者必须出示有效的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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