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工作促进法》,在德国的雇主只能雇用那些持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此外,寻求来德国临时就业的外国人,在没有得到工作许可之前,不可能得到居住许可,除非该外国人申请签证无须得到工作许可的条款。
工作许可由地方就业部门根据德国劳动力市场情况向外国申请者发放。根据德国法律的要求,地方就业部门必须优先考虑德国国内劳动力和欧共体成员国公民就业问题,而后才能考虑其他国家的公民,即只有德国和欧共体成员国内部找不到不合适人选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他国家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
在德国,工作许可分为以下三种:
(1)普通工作许可,发给外国临时居住者;
(2)特别工作许可,发放给已在德国居住10年以上并已在德国连续工作5年的外国人;
(3)永久性工作许可,发放给已取得在德国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
按德国法律,入境签证分为过境签证和居留许可这两种基本签证。通常,居留许可是以在外国人护照上盖签证章的形式发放的,但有时居留许可也以非签证形式签发,即以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上注册的形式发放。以工作为目的来德国临时居留的外国人,必须在获得居住许可之前获得工作许可。居住许可由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