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F-1 学生签证
F- 1签证是签发给在美国政府认可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外国学生的一种签证。这些学校可以是美国政府所认可的大学、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技术或职业学校、语言学校等。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所进行的是较长时间的正式学习,目的是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学业,取得学位,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但是,一般技术、职业学校这样的学校的学生会被发放而M-1签证而不是F-1签证。
持F-1签证的特点:
可以携带家眷共同赴美,但需另办签证。
可以有限地工作,也可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
如果因为健康或学术上的原因,可以减少课程或学时,不必进行全日制学习,同时仍然保持其学生签证,而且不用向移民局中请获准,只要有学校的专任官员(此类官员皆为INS合法认可的学校职员)书面认可。
美国政府对F-1签证的限制
持 F-1学生签证人境时需出示签证和I-20表。人境口岸移民官即是根据这两种文件准许入境并确定在美居留期限。持F-1签证入境时,其I-94入境卡一般只注明入境日期,没有到期日期,到期日期一般只签上D/S,表示该持证人处于注册学生的学习持续期。而学习持续期的结束即其签证或身份的到期日期。持F- 1签证者只要一直保持其注册学生身份,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入境后其I-94卡标明的身份有效期最长可达8年。
美国任何一个政府认可的正式学校,如果要招收外国学生就读,必须向移民局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即获得经移民局授权签发I-20表的资格。而且至少有一名移民局和使领馆认可的指定官员负责处理外国学生事务,由于移民局很难直接服务全国数10万外国学生,所以学生有关身份方面的问题,由这名学生顾问负责回答。学生顾问的另一基本职责是定期地向移民局报告学生的有关情况,如该学生是否继续在校注册,或者有无非法工作,是否全时就读,有无转学等等,以供移民局例行掌握学生情况,或者在学生违反规定时作出决定或处罚,如吊销签证甚至勒令出境等。INS(移民归化局)有一个特别管理留学生的系统,SEVIS(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系统,2003年初起用,其前身为ISEAS系统,自1997年移民法修改以来起用,先已被SEVIS代替。学校负责国际学生事务的人员被要求定期向SEVIS输入信息,从而使INS及时监控学生,其动因是2001年的恐怖袭击,使得美国政府迫切需要了解、控制外国学生的状态以及是否真正在学习。SEVIS系统理论上是INS的系统,但是也由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国务院管理。
关于工作方面的规定
持F-1学生签证,按规定可以从事的工作有:
1、校内工作。由学校提供的工作或其他为学校服务的机构如自助食堂、小卖店等提供的工作。但和学校构成业务关系的不属于这一范围,如为学校修建宿舍、校内邮局等,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超过20个小时,但放假可全时工作,校内工作无须经移民局批准。
作为奖学金部分的工作。如果你获得一份奖学金或助学金,但条件是承担某项工作或部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作的地点即使在校外,也无须经移民局批准。
2、校外特种工作。这种工作只限于参加试点研究计划的雇主,该雇主只有在连续60天无法雇到合适的美国工人,方可向劳工部提出申请雇用外国学生。被雇用的学生一般只要学业优良,经学生顾问申请批准即可,无须获移民局批准。不过,获得这种资格的雇主不多,因此一般学生很难找到这种机会;
3、实习工作。实习工作分为两种: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课程实习指在注册学习开始后第九个月至毕业时这段时间与课程有关的工作实习,课程实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无须向移民局申请,由学生顾问批准即可。毕业实习指学业完成后的工作实习,最长可达1年。对毕业实习的申请,移民局和学生顾问都必须批准,但在毕业前曾有过1 年以上的课程实习工作,则无资格获得毕业实习工作。
4、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获准的工作。持F-1签证的学生,在学校就读1年以上,如因出现不可预测的经济困难,按规定申请工作许可。
A 学时及学校限制。F-1签证的申请条件之一是必须进行全时制学习,同时是学校的注册学生,持F-1签证进人美国后,如果未经许可减少学时甚至停止向学校注册,其签证将被移民局吊销甚至被勒令离境。并且只能在所批准的学校就读。如果转学,需向移民局申请获准。
B 对签证加签的限制。持F-1学生签证进入美国后,如其签证到期但身份未到期或已延期,其签证不可在美国境内加签,如果持证人要出入美国,则必须向海外使领馆申请新的签证。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F-1签证
1、必须全时制学习。注册学习不少于12个学期,研究生需经学生顾间只要向学生顾问获准,仍然属全时制学生,大学专科生——在政府认可的具有学院专科水平的学校学习语言、文科、美术或其他非职业性课程的学生,每周上课时间不得少于12个小时,中学(F-1签证申请者最低可申请就读的学校水平为高中,且合法停留时间少于1年)学生需达到学校所规定的最低上课时间,在技术、职业或其他非学术性学校学习的学生——以课堂授课为上,每周上课时间小得少于18个小时,以实验室授课为主,每周不得少于22个小时;学习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学位、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而不是仅仅为了增加学业背景。
3、经济来源。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供自己不依靠工作在美国完成学业,最好的证明是申请人的父母或亲戚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具经济担保能力证明;
4、返国意图。学生签证是一种临时签证,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表明在完成学业后将返回其居住国。
为获得赴美留学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
他们唯一的目的(不仅是首要的的)是学习;
他们有能力并计划在美国做全日制学生;
在不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的前提下,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学费、生活费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全部费用;
他们有不可分离的社会、经济和其它因素使其在完成计划的学业后离开美国。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已无条件地被有资格招收留学生的院校录取。学校必须提供填写完整的 I-20 表和录取通知。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该证明他们有能力顺利地完成学业,并
出具一些能证明自己学习能力和教育背景的资料,如:毕业证书、成绩单(包括所学的科目及成绩)、TOEFL 成绩单以及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成绩,如 GRE、GMAT 等。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在美完成学业后有归国计划。他们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来证明这一点。比如:他们可以表明中国需要他们在美国所学的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来自一流学校、归国后能竞争到一份很好的工作。
以上为必须证明或出示的材料或资格
其它材料(一切能够证明你有资格获得签证的文件,我们在此只举例):
学历证明,如文凭、学习成绩单,经济来源证明。如存款、奖学金、父母提供的担保及能力或银行证明等。
另外,F-1签证申请人的材料还必须符合所有非移民签证申请的要求,比如依然填写DS表格等等。
向美国使领馆申请个人非移民签证,都必须本人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并回答签证领事所提出的问题。
申请人必须在到美国学校报到日期之前的 90 天之内 申请签证。如果申请者在报到日期之前的 90 天之前申请,使馆将不会受理。所有 F1、M1 申请人必须出示其录取学校所发的有效的 I-20 表。
美国J-1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J” 交流访问学者计划旨在促进在教育、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员的知识和技术交流。参加者包括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各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以研究培训和示范专业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访问学者。申请人必须出示已填妥的由美方赞助单位或邀请机构发的 DS-2019 表。
“J” 交流访问者必须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以保证申请人在接收其的教育机构或其他研究机构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申请人必须出示材料证明接收学校为了指导其英语语言的学习做了特殊安排。如果申请人的英文水平不足以让其完成整个学业。学院须出具文件证明为其安排特殊培训以提高其英语水平。
按照“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参加医学专业本科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几项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必须已经通过外国医学专业生考试。证明有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必须在完成交流项目后回国居住两年,必须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行考察咨询,教学或研究而不行医的医生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签发J-1签证的对象
(1)学生。以交换访问者身份参加某种学习。
(2)教师,教授,研究人员及特殊枝能者。
(3)国际访问者。国际访问者赴美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交流,比如赴美国参加大型国际学术著作的编撰出版,在迪斯尼乐园的动画设计中心工作等。
(4)访问学者。
(6)工商培训人员。赴美参加工业或商业方面的培训人员,也可以以J-1身份赴美。
(6)国际通讯署雇员。由美国国际通讯署向海外招聘的雇员可以按照这一特别计划以J-1身份赴美工作。
(7)美国研究所研究助理。参加美国健康研究所主办的特别项目,以持J-1身份赴美。
注:J-1签证适用范围广泛,我们不一一列举。
对J-1交换访问者回国居住两年的规定
J- 1签证的制订,既是为了美国的利益,又是为了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一计划的实施,政府或有关机构都给予了参加交流计划的人员在工作、奖学金及签证方面的优待。同时,为了保证参加交流计划的交换访问者赴美学习进修的目的,是为其居住国而不是为美国服务,因而制订了J-1变换访问者在赴美活动结束后须返回其居住国服务2年的规定。而且,离美后如赴第三国,该时间不能纳入2年的期限。2年以后才能申请其他签证重新进入美国或申请在美永久居留。
必 备 的 材 料:
填妥的 DS-156、 DS-157 申请表
在中信实业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的收据
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J” 签证的申请人需要一份填妥的 DS-2019 表。参加“J”访问计划的学者必须出示由担保方出具的 DS-2019 表。“Q” 签证的申请人需要一份批准书 I-797 表。 参加“Q” 交流访问计划的人员需要有由美国移民局批准并由担保方出具的非移民工作批准书 I-129 表。当工作许可被批准后, 移民局将通知 I-797 表上注明的担保方。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 移 民 与 国 籍法》的规定,即使其工作许可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证其获得签证。
证明有足够的奖学金或个人的资金支付其所有的开销或者有为其开销所做的其他安排。“ 足 够 的 资 金”指申请人在美期间既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也不会靠未经批准的工作来支付其费用。
关于回国居住两年豁免
J- 1签证回国居住2年的规定,是指该签证或身份持有人在其参加的交流计划结束后,不得在美国境内申请延期、转换其他非移民签证或者申请永久居留,必须返回原居住国,2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美国的同类或其他非移民类签证或申请在美国永久居留。由于J-1签证涉及的范围广,人员结构也各有不同,因此按移民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豁免回国2年的限制。
(1)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其证明是由该国政府或其在美国的使领馆或领事机构所出具的“不反对书”;申请人在提出绿卡或其他签证申请时,随同附上申请函和“不反对书”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写专门表格。“不反对书”正本将由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不反对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其申请一般都可获得批准。
(2)由美国政府机构出面特别要求者。如果是基于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者,也无须填写专门表格(有关机构的自备表格除外),该机构将会负责申请事宜。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清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3)其回国居住2年将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困难。
(4)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
如果申请人要求豁免是基于给在美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困难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人必须填写其他表格,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规定向地区移民服务中心申请。移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初步决定,然后将其申请转至美国新闻总署。美国新闻总署在对申请案审核后作出建议性意见,再将申请发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从新闻总署的意见,对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如果被拒绝,不可以申诉,也不得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新闻总署对豁免申请有最终决定权。
对持J-1签证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回国居住的条件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该学生也很难被批准豁免。但监于美国医疗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对医生的需求,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对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申请豁免回国居住两年,除申请人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州政府有关机构提出豁免要求,但该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数量在该财政年度未超过20名。
(2)申请人已获得医疗机构的全职雇用并同意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豁免。
(3)申请人同意在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长指定为缺医地区行医不少于3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申请豁免。
但如果未履行合同或未完成合同规定的职责,或者在3年中该中请人的被雇用不再符合公众利益时,其仍然不得申请永久居留或其他非移民签证。
根据美国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陆持J-1签证的交换访问者在美国结束学业后,必须受返回中国大陆居住2年的限制。但持J-1签证的香港交换访问者不受返港居住2年的限制。不过,如持香港特区护照的交换访问者是由政府资助或公派,仍受回国居住2年的限制。
liuxue86.com签证小常识:
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的有效期,是指从签证签发之日起到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准许持有者入境的时间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该签证就是无效签证。一般国家发给3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也有的国家发给1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有的国家对签证有效期限制很严,如德国只按申请日期发放签证。过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都比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