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与管理工作,强化收缴措施,完善保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区(不含北海市)因公护照的收缴与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或变相委托其他部门对因公护照进行收缴保管,禁止中介公司介入因公护照收缴管理。 二、护照的收缴与管理 (一)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与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因公护照的催缴、收费情况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并监控。 (三)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每年1月和 7月分别将上一年下半年和当年上半年护照收缴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四)自治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督促本单位及二层机构和本市因公出国人员上交因公护照,并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对持公务普通护照者与持照人见面,对持公务护照者应抽查见面,对持外交护照者只查验出入境记录。如有特殊情况,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外交部领事司批准执行。 (五)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2006年9月18起启用《领取证件回执单》,限定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15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该《回执单》由派员单位的专办员或经办人员签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护照的,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向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同时暂停办理其所在主管单位或地区的出国申请,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外交部领事司。抄送外事管理司,同时将有关人员名单及情况通报纪检部门。 (六)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申领护照的组团单位或个人收取每本护照200元的押金,在该出访团组回国交回全团护照后在退还押金。 (七)区内组织的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应在出国(境)任务完成后由组团单位通知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收缴护照,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注销,如不按此要求办理的,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将取消该组织单位组织双跨团组的资格。 (八)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自上级决定取消此次出国任务之日起,由其单位与7天内负责收缴护照,由原单位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保管。 (九)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的护照,由原单位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注销。 (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所收缴的护照进行登记、造册。对已失效的护照,由自治其外事办公室进行登记注销并做剪角、加盖注销章处理后,交还持照人留存,也可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同以后自行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销毁,并在电脑记录上注销。 (十一)因技术室失误等原因造成护照作废的,制证员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销毁后,在电脑记录中注明。 (十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空白护照应遂号登记,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点。调用空白护照要进行登记、签收。主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包括交接账本、清查出入库登记、清点护照及签收。 (十三)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当事人除向公安部门报案外,应递交书面详细的遗失经过材料,并尽快通过申办部门或单位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进行护照注销工作(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 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由驻外使、领馆报原地方发照机关,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将不受理当事人新护照申请,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可视情加重处罚。 三、对护照收缴与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生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处理的,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将追究护照申办单位的相应责任;出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区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参照本细则管理。 五、本细则自2007年1月24日起实施。本细则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护照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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