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省护照办理居民普通须知

2010-12-31 20:57:03 木棉虫 护照办理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换发、补发护照及变更加注。

二.办理条件:可按照个人需要申请办理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无数据条形码的另提交照片1张供扫描用;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单位意见;

4、在国内遗失、被盗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报失证明;在国外遗失、被盗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我国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

5、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换发:
护照签证页用完;护照被损坏涂改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护照签发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办理时提交原护照和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6、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加注:
申请人有曾用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拼音为多音字、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原汉语拼音不一致需加注的;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办理时提交与加注内容相应的证明材料:使用曾用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原汉语拼音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簿、公证书或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申请通知书等材料;姓名拼音为多音字的,提交有关字典等证明材料;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提交需加注相片。

四.办证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上报省厅制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需发函核查资料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新证200元/本 ,补发400元/本,加注20元/项。

六.咨询电话:5717001、5717057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小区云山路4号  

联系电话:0871-30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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